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对于药店,这几项改革一定要注意。
一、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实施机关: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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